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受伤过程难查明 责任大家来分摊
    案情实录:王某和高某是同村的村民。去年1月,王某接受委托,看管村道浇筑后保养的护栏。一天下午,王某发现高某为了图方便少走路,在三岔路口拆护栏,便上前劝阻,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夺护栏的过程中,王某的手被拉伤,经治疗后仍留下了10级伤残。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
    庭上高某辩称并没有与王某争夺护栏,事实上,连王某自己都没有弄清楚事发时间和受伤原因,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法院推定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的一半,计1.3万元。
    法官点评:王某在与高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受伤,这一点已通过庭审查明,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伤是高某造成的。因此,在王某已构成轻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并没有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而王某要求高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也不充分。
    同时,被告高某也没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王某的伤是自伤或是其他人造成的。因此,他辩称王某受伤与其无关的理由也不充分。
    所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王某的伤势由外力引起这一基本情节,法院才推定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追讨租金须及时 诉讼时效仅一年
    案情实录:村经济联合社与任某签订了租赁房屋协议,由任某租赁该村一处房屋,租期从2003年10月10日起到2006年10月9日止,年租金3.3万元。当初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签协议时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11月底前付清,可到去年年底时,任某还有4.6万元租金未付。于是,该经济联合社起诉要求任某支付拖欠的租金4.6万元。任某则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之所以对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殊规定,是为了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充分发挥租赁物的经济效益。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根据协议,租金应在2005年11月底之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未付租金,原告应在2006年11月底之前向法院起诉。可原告直到2007年底才向法院起诉,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开声祥